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郑波
320400063470
20210810
戈元关/span>
320400028140
20210819
张中?/span>
320400015596
20210830
唐健
320400274876
20210824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n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