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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操作规程 | |||||||||
第一 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统称“直补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操作,确保直补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006?63号)、《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007?40号)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补充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几项措施的通知》(苏水移?02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 直补资金的发放对象:为经国家核定的江苏省常州市境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三峡水库移民?006??0日前搬迁的现状人口,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享受直补资金的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享受直补资金条件的情况发生,其补助资金从下一年度停止发放,相应的资金用于项目扶持 第三 直补资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对纳入直补资金发放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直补资金?006??0日前搬迁的纳入直补资金发放范围的移民,自2006??日起发放20年;2006??日以后搬迁的纳入直补资金发放范围的移民,从国家核定后期扶持资金的当月起发?0年 第四 人口动态核定及直补资金发放:县级水利局或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村(社区)统计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村(社区)公示的程序,完成下年度发放水库移民直补资金的人口动态核定,编制年度直补资金发放人员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3个月内,应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按照年度直补资金发放人员名册,将年度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全部发放到个人 第五 直补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代理发放的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县(市、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 对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发放直补资金的代理金融机构,县(市、区)财政、移民管理机构经过核实后,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及抵扣移民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国务院第427号)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常州市水利局 202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