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环保局关于委托常州永信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
号:014109840/2015-00022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生态环境局9/span>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常环服?015?9叶/td>
产生日期?015-09-23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015-09-24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委托常州永信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佛/td>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环服?015?9叶/td>
市环保局关于委托常州永信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环保局,常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常州永信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委托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015?1号)等规定,2015??日常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评审。我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有关投诉和举报。经审查,该公司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及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009?45号)要求,并安装了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能实现标志核发数据联网传输,车辆尾气检测数据、视频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已实现共享,可作为A类检测机构。经研究,同意委托该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有效?年,委托证书编号320415001

请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在受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每月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当地环保局备案;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不得另设检测场所。委托期间如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一经查实,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撤销对你单位的检测委托

请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凭本通知到我局领取委托证书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