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014109509/2017-00092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建规?017?叶/td>
产生日期?017-11-16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017-11-20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我市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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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规?017?叶/td>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各建设、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常建?017?3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将施工许可证范围内项目内容竣工结算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申请办理备案时,发包人应提供下列材斘

1.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书(附?);

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件2-1?-2?-3?-4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项目必须提供)

3.工程结算审定单(附?)

三、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建筑工程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告知书》(附件4)

四、发包人应根据不动产产权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报送竣工结算书时间及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竣工结算。因双方有纠纷导致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约定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日?0个工作日前,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解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者提出仲裁或诉讼的,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自2018??日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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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17?1?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