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td>
号:6980.857284440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外事办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9/td>
产生日期?018-07-30
发布机构:市外事劝/td>
发布日期?018-07-30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td>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td>

7?7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

省外办费少云主任介绍,作为我省授予外国友人的最高荣誉称号,“江苏省荣誉公民”主要用于鼓励和表彰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自1991年开始评选以来,共有35位外国友人获得该项殊荣

我省2003年制定了《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使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有法可依。结合形势发展,此次会议将原《条例》修订为《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并对“江苏省荣誉居民”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参加重大活动、决策咨询、待遇和便利等七个方面的礼遇内容。新修订的《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荣誉居民的积极性,更好地助推动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

今年正值改革开?0周年,也是江苏开展国际友好城市交?0周年,省政府拟对一批为江苏对外交流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授予荣誉称号。省外办作为具体职能部门,将依法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