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号:014109613/2021-00100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决定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司法局9/span>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021〕第2叶/td>
产生日期?021-07-06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021-07-14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常司罚决字?021〕第2叶/td>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当事人:马鹏飞,男,1974?*?*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20411197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510179847,住址:常州市天宁?***?*?单元**室、/span>

经查明:2016年至2018?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利用陈洪担任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民一庭原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洪为其介绍案件,并对其代理的相关案件给予关照,先后7次给予陈洪现金、购物卡及烟卡,合计价?6830元、/span>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span>

本局认为,马鹏飞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22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马鹏飞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sp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9/span>

马鹏飞律师构成“向法官行贿”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spa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司法局

2021???/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