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移交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通知
号:014109509/2013-00017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建规?013?叶/td>
产生日期?013-04-26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013-04-28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移交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建规?013?叶/td>
关于移交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苏建规字[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档[2013]81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要求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需移交电子和声像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2013??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按《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开展工程项目纸质、电子和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进行预验收时,应同时提请对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移交电子和声像档案

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和移交应按照“江苏省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电子档案的技术环境、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必须满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数据库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 143-2012)

三、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和移交应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细则》

四、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形成和移交单位是建设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编制、收集与整理应当由具有“城建档案管理员”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完成后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请预验收和移交

五、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编制工作的培训与指导工作,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电子和声像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及时利用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电子和声像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细则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