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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稳定保障医保待遇,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在年度集中参保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到账且符合待遇等待期规定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对居民医保在年度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户口迁移后首次参保、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当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中,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0天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局 2022??6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