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号:014109859/2017-00075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丙/span>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农业农村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017?03叶/td>
产生日期?017-09-11
发布机构:市农委
发布日期?017-09-13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td>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办发?017?03叶/td>
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等的管理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可追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48号)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苗耳标管理工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耳标是国家财产,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农牧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省对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具备供应资质的企业众多,这对强制免疫疫苗、耳标在采购、使用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的选用、储运、使用、回收处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档可查、有漏必堵、有误必纠,严控管理风险,确保疫苗选购程序合规、储运安全、使用规范、免疫效果确实

二、建立健全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各地要围绕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在疫苗耳标管理的责任落实、采购征询、廉政风险点评估与防范、接收验收、进出库登记、使用效果和售后服务评价、免疫应激反馈、废弃疫苗耳标回收处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健全其他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疫苗耳标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疫苗耳标选购程序。各地要在强制免疫疫苗、耳标选购前,召开由选购单位、村级防疫员、养殖者、技术专家等参加的征询会,从疫苗耳标使用效果、疫苗冷链运输、疫苗免疫反应、企业售后服务等方面,对拟选购疫苗耳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选购来源。各地要把疫苗耳标供货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传真)发送至疫苗耳标企业,原件留存备查。发货通知书将作为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发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防疫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强制免疫疫苗、耳标采购计划,既要保证能够满足日常防疫工作需要,又要尽量减小库存,避免因库存疫苗过期而造成浪费。各地以辖市、区为单位将疫苗采购和实际库存数量,按规定时间报市动物疫控中心,耳标按季度进行报备审批

四、规范做好疫苗耳标验收和进出库管理。各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企业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耳标及时进行现场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签收。验收合格的疫苗耳标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进行储藏,保证疫苗冷库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市级统一要求,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做好台帐记录和相关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对于库存疫苗及冷库,要定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五、规范做好疫苗耳标使用及后续管理。各地要切实组织力量,加强对乡镇兽医站和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疫苗冷链储存、低温运输的意识,确保疫苗“最后一公里”安全有效。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春、秋两季集中防疫行动前各开展一次。要加强对乡镇站疫苗台账和防疫员疫苗、耳标领用量的核对,确保疫苗、耳标领用量与实际免疫量、耳标佩戴量相当。对未能及时使用完的疫苗、耳标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非法转让、买卖。要加强过期或弃用疫苗耳标的回收和处理,废弃疫苗耳标回收处理应由各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或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同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落实痕迹化管理

六、切实加强疫苗耳标管理自查。各地要不断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将疫苗耳标管理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自查自纠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要高度重视防疫员、养殖场(户)等对疫苗、耳标质量问题的反映,并及时进行核查,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基层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