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号:014110243/2022-00064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应急管理局9/span>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件编号9/td>
产生日期?022-11-30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022-11-30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pan lang="EN-US">(以下简称《条例《span lang="EN-US">)亍span lang="EN-US">2019平span lang="EN-US">5朇span lang="EN-US">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span lang="EN-US">(以下简称《指南《span lang="EN-US">),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竘span lang="EN-US">(www.xiuzhiben.com)“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机构概况、政策文件及解读、通知公告、规划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安全生产、行政权力、许可处罚双公示、财政信息、部门其他和应急预案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0?7?0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A-0923

电话?519-85683106

传真?519-85683119

邮箱9a href="mailto:yjgljb@changzhou.gov.cn">yjgljb@changzhou.gov.cn

邮政编码?13022

●提出申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赶span lang="EN-US">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注: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lt;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gt;的通知》(国办函?020?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诉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9a href='//www.xiuzhiben.com/upfiles/admininfo/20221130/20221130105357_44002.jpg'>20221130105357_4400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