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01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8%,自2017??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