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地税局 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号:01410963x/2017-00025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财政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财综?017?5叶/td>
产生日期?017-06-14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地税局 市残聓/td>
发布日期?017-06-15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侊/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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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综?017?5叶/td>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地税局 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残联,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01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017?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实行分档征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即:单位从业人?-500人部分,按征缴标?00%征收;单位从业人?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单位从业人?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单位从业人?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

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