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9/span>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万建军/span>
320400050925
20210108
宋旭卍/span>
320400077917
20210116
吴达伞/span>
320400068604
20210121
梅徐责/span>
320481267852
2021011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