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014109656/2014-00022
主题分类9/span>审计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审计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审发 ?014?3叶/td>
产生日期?014-09-02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014-09-19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该通知印发了《常州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试行)《/td>
常州市审计局文件
常审 ?014?3叶/td>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辖市(区)审计局可以参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4??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

(试行)

第一?nbsp;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审计法》及其《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1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nbsp;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移送,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处罚的事项或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处罚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nbsp; 审计移送事项应当以事实为基础,做到及时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确保质量

第四?nbsp; 审计移送的主要事项及受理部门包括:

(一)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二)发现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罪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依法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应移送财政、税务、金融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nbsp; 审计移送对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受理机关办理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对主要涉嫌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第六?nbsp;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

审计移送事项可以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移送,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移送

第七?nbsp; 审计移送采取备案制和审理制两种形式

第八?nbsp;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移送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采取备案制。由各业务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审批签发,同时报法制综合处和业务监督处备案

第九?nbsp; 对涉及案件线索和重大政策执行等问题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事项采取审理制

第十?nbsp; 对采取审理制的移送审计事项,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对需要移送的事项进行初核,确保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及对象明确。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nbsp; 法制综合处协助审计组所在部门联系受理机关,并会同业务部门与受理机关进行会商,听取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局长同意,由审计组草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完善后才能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综合处会同业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关审计证据加以补充完善后,征求受理机关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移送处理

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送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人员姓名、身份;

(二 移送事项的事实、定性、造成的后果、移送处理意见等

(三)定性、移送的法律依据

(四)受理机关;

(五)所附相关审计证据;

(六)其他需要表述的内容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对审计组所在处室代拟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将审计移送处理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相关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综合处审理

第十六条 法制综合处对业务部门报送的涉及案件线索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材料进行审理。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移送处理事项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二)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定性、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五)受理机关是否正确;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审理结果,法制综合处应当分别情况提出下列审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移送条件的,同意移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或者资料不完整的,退回业务部门进行补充查证;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由审计组对移送处理书及所附审计证据加以补充完善

审计组相关人员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涉及案件线索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涉及保密等特殊情况,可以不经审计业务会议,直接由局长审定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将审定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送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nbsp;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送交移送受理机关,并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二?nbsp;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机关的需求,提供业务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支持?nbsp;

第二十三?nbsp; 法制综合处负责向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和人民政府等跟踪了解移送查处的案件线索的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并反馈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人民政府跟踪了解移送查处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法制综合处和业务监督处备案

第二十四?nbsp; 审计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移送事项情况

第二十五?nbsp; 与审计移送处理相关的所有材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nbsp; 本办法由法制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nbsp;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