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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各辖市(区)民政局 、财政局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确定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我?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8??日起,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4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098元。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的发放,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014?0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