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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
吃a>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推动作用,建立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整治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善于调查研究,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生活在我市的中国公民; (二)年龄在30?0周岁之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领域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二、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名额一般不少于30名,每届任期3年。其中,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比不低于25%,各级工会、主要媒体人?0%左右,其他从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制定选任方案,并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选任,也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员参加选任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可通过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并确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安委会作出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任程序组织补选或者增选 三、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 (一)掌握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要任务; (二)对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安委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反映 (四)根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排或受市区两级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邀请,列席相关会议,参加行风评议、明查暗访、执法监督、巡查督查等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工作; (五)在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案件时,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每年年底前应向市安委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任期结束后10日内提交任期履职报告 (七)承办市安委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三)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四)具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 (五)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不得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再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 (四)无故不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和工作的 (五)参加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存在刁难企业、吃拿卡要,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 (六)有其他终止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六、建议反馈工作流 (一)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风险隐患,可通过《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事项单》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应明确背景情况、有关依据和解决建议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事项单》后,将合理可行的建议转交市有关部门办理,明确办理期限,并抄送相应人民监督员 (三)市有关部门收到人民监督员建议事项后,应?个工作日内与人民监督员取得联系,按序时进度办理,办结后向人民监督员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根据市有关部门办理情况,通过《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对市有关部门进行评价,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附 (一)本制度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二)本制度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各辖市、区及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事项 2.常州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办理情况反馈 /upfiles/admininfo/20201016/20201016102344_86874.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