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号:MB1919756/2021-00024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span>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住建?021?3叶/td>
产生日期?021-04-02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021-04-06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021?3叶/td>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及时与局消防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5682099

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承诺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攵span style="text-indent:2em;">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保证专家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在《关于公布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常住建?021?号)中公布的以独立自主身份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直接从中选用专家。未经市住建局公布的专家,不得以专家身份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五条专家类别应与参与的设计审查验收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类别相同。参与设计审查验收的专家组人员由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按类别随机抽取,被抽选到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从专家库中直接选派专家

第六条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负责将项目的设计文件提前分发给专家,并告知专家该项目设计审查验收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参与住建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二)就审查验收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

(三)向住建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设计审查、验收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现场签署《承诺书》。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信息

(三)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

(四)未经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以市住建局认定专家的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五)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往返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已包含在领取的专家费用中)

(七)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市住建局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能胜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一)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承诺书》有关规定的

(三)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意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身份,五年内市住建局不再受理其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请:

(一)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审查验收结果的;

(四)擅自以市住建局认定专家的名义开展审查验收活动;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身份的

(六)审查或验收意见明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八)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由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日起执行

附件2

承诺

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培养良好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确保消防审查验收公平、公正,本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以独立自主身份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

三、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接受工作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利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

六、涉及有回避事项的设计审查验收,主动提出回避

七、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向外界透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具体信息

八、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以专家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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