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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批夌/td> | |||||||||
新北区司法局 你局《关于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合并的申请》收悉,经江苏省司法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仍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主管 二、同意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按照《吸收合并方案》,其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资质荣誉等事宜均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承继 三、请两家律师事务所尽快办理合并相关手续 此复 常州市司法局 2022?0?8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