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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农险办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机局、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016?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机保险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中的作用,?017??日起,对我市农机保险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保险政策险 ?017年起,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险种统一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 二、农机保险参保对 我市范围内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并在本地农机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农业机械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 三、农机保险种类、保费和责任限额 农机综合保险保费标准、保险金?责任限额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试行)〉的通知》(苏农险办?015?号)文件执行(见?);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标准和保险金?责任限额按《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009?4号)文件执行(见?),原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表
四、财政补贴政 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保费补贴不低?0%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补贴保费不低?0% 投保时,保险机构在保险单中应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投保人只需交清自己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生效 五、承保机 农机保险采取保险机构“商业自营模式”,市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1家具备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六、补贴资金申领支 财政补贴资金由农机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核算一次。每?月、次?月份,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农机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核算表、农机保险投保清单、理赔清单送农机主管部门核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在审核确认后,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机保险经办机构 七、职责分 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农机保险的宣传贯彻,强化农机手的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提升农机综合保险普及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定期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严肃查处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行为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指导保险经办机构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农机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抓好农机保险工作的实施,规范承保、理赔程序,切实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确保农机保险工作的规范有序 八、工作要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在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合力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开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能力,降低农机事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农机保险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农民机手的风险防范的保险意识,从农机安全发展、农民安全致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农机户、农机合作组织参加农机保险 (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地要加强农机事故、投保、理赔等数据统计工作,分析农机事故发生规律和保险风险。要建立农机保险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和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加强便民服务。农机保险机构要紧密配合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保险工作,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集中年度检验时节,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一起开展下乡服务,现场受理,及时出单,妥善解决农机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农机保险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 20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