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我市将于12?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通知?苏工商企指?016?80?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保障到位。各单位要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相关部门要制订工作计划,细化责任、明确职责,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二、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改革内容和实施要求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落实工作,加快熟悉新的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切实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做好数据及时交换,共同形成工作合力。明确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 四、加强培训,服务到位。“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是顺利实施这项改革的关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统一思想,宣传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 六、及时总结、平稳过渡。各单位要注重收集在“两证整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疑难问题并及时向市局登记注册处反映,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顺利实施 附件:省工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通知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1?8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企指?016?80 省工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 “两证整合”的通知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及培训的要求,自2016?2?日起,江苏省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以下简称“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 此次“两证整合”改革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016?67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和《GS50-201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规范》(工商办字?016?82号)文件要求实施推进 二、改革内 按照总局的改革要求并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江苏 “两证整合”改革主要涉?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设定 2.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的统一规范 3.登记业务系统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改造 4.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的规范 三、实施要 1.目前已解决各分局内网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问题,请于11?7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无法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登记机关统计后报市局信息中心,交省局信息中心解决;同时将需要授权的名单统计后报各市局信息中心解决。(登录地址详见附件1 2.由于系统改版,请各地?016?1?9日前结束所有处于流程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3.?016?2?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各级登记机关电子政务网站的办事指南由各地自行更新维护 5.由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多、实时操作比较复杂,请各地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6.在“两证整合”实施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省局指导处反馈 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具体改革内容(见网上电子版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见网上电子版 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见网上电子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1?3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具体改革内 按照总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江苏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主要涉?个方面的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设定;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的统一规范;登记业务系统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改造;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的规范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设 1、明确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位,其中:第1位:?”,表示工商;第2位:?”,表示个体工商户;?-8位:?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17位:是主体标识码;第18位:是校验码 2、所有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在业务核准时产生,不提前赋码 3、所有个体工商户(存量或者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均采取新赋码方式,无需采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 4、新开业个体工商户,除生成统一代码外,同时生成注册号,注册号生成规则不变 二、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的统一规范 此次“两证整合”工作流程与以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加新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流程图 开业登记环节与以往变化的内容: 1、赋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核准后向税务部门传?8项数据,向质检部门传输10项数据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 变更登记环节与以往变化的内容: 1、变更前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核准后向税务?项数据,变更前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税务?8项数据,向质检?0项数据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 注销登记环节与以往变化的内容: 1、判断是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若无则按照原有的工作程序办理注销,无需清税证明等文件,核准后也无需向税务部门传注销登记信息 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判断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以系统提示为依据)。有主管税务机关的需需提交清税证明,注销后向税务部门传输5项注销信息。无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照原有的工作程序办理注销后向税务部门传输5项注销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换照、备案、名称核准及其他业务与以往的变化主要是:若采集并需推送的数据项有变动的,均在核准后推送给相关部门 三、登记业务系统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改 前期在靖江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时,由于税务部门的系统在当时不支持个体工商户的数据共享,故试点期间采取的是线下导入方式实现的数据共享 按照总局167号和182号文件要求,?016?2?日起,有关“两证整合”部门间数据共享在省级交换平台实现。我省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日常税务信息、清税信息通过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交换 此次对网上登记、并联审批、二版登记等系统都按照总局文件进行了相应改造。并联审批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换照、注销的办件录入;二版登记系统保留除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换照、注销录入以外的功能,并新增单独备案模块;网上登记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换照的申请;全程电子化支持试点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的申请 (一(a>并联审批系统改 1、登 省局信息中心已解决各分局内网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问题,分局可用同一电脑同时登录二版系统和并联审批系统,(如下图所示) 并联审批系统地址:http://32.0.34.31,请?1?7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无法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分局及需要授权的名单统计后报市局信息中心,交省局信息中心解决 2、新增模 新增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含同时备案)、换照、注销的录入模块。采集数据项与申请表格数据项基本一致(以开业为例,如图所示)
基本信息 |
提交材料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名称核准 |
获取网上登记获取名称 |
名称(默?*** |
获取网上登记获取名称 |
经营 |
个体工商户类? |
单选字 1、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香港居民) 3、个体工商户(澳门居民) 4、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 5、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 |
经营场所面积* |
隐藏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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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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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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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 |
隐藏 |
出生日期 |
隐藏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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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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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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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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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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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字典 |
民族 |
字典 |
文化程度 |
字典 |
职业状况* |
字典 |
组成形式* |
⊙个体经 ○家庭经 |
登记机关* |
|
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姓名及证件号 (组成形式选择“家庭经营”时显示 |
增加修改删除查看 |
序号 |
成员姓名*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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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默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审批部门* |
默认勾选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营场所* |
|
经营场所行政区划* |
字典 |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
|
从业人数(? |
|
资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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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副本数量 |
默认? |
委托代理人信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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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说明 ?)基本页面数据项按照总局文件调整,提交材料目录和二版系统保持一致,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做相应调整 ?)点击“获取网上登记”按钮,根据录入的名称或名称核准号将从网上登记系统带入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预审通过的相关信息,只支持精确查询 点击名称核准?“获取名称”按钮,根据录入的名称核准号到二版系统中带入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相关信息,只支持精确查询 点击名称-“获取名称 按钮,根据录入的名称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带入提交成功的数据,只支持精确查询 名称:提供默认值?***”,凡是输入?***”点击获取信息的,程序不做查询判断 ?)个体工商户类别:为字典,默认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类别,采集的数据项不同 ?)变更时采集的数据项按照变更事项而异 ?)注销时“简易注销”为单选项,默认“否”;简易注销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注销时在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时进行判断,根据不同情形展示不同的提示框:
有无统一代码 |
系统判断有无涉税事宜 |
系统判断有无清税信息 |
弹出提示内容 |
有,并录 |
|
|
“主管税务机关:XXX ,文书字轨:清税证明文号,纳税人名称:XXX,开具税务机关:XXX开具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自动带入清税信息,继续注销流程 |
有,并录 |
|
|
主管税务机关:XXX,未接收到清税信息,请核实后再做办理 点击确认按钮,限制办理 |
有,并录 |
|
|
查无税务机关信息,可直接办理 点击确认按钮,继续注销流程 |
无,录入注册 |
不判 |
不判 |
该企业无需查证税务信息,可直接办理 点击确认按钮,继续注销流程 |
?)带?”为必输项 ?)所有的可选字典均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提供 ?)数据录入的校验规则同“一照一码” (二)二版系统改 本次“两证整合”调整涉及开业、变更、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照模块,以及与并联审批对接、营业执照、文书、页面数据项等内容 1、营业执 ?)将“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照面信息的“经营者”位置顺序调整至“名称”前。修改后的照面示意图如图1、图2所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示意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正 ?)在副本的背面增加须知,1-10条是工商的内容,11-16条是税务的内容,内容如下
?nbsp;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7.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9.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10.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11.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2.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申请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13.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4.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15.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16.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2366 |
修改后的执照副本—背面如?所示: ? (3)由于2016?2?日正式启用,省局已告知印刷厂相关事宜。请各地与印刷厂联系,将须知印在营业执照背面 2、模块调 ?)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注销模块在查询页面展示“查询并联审批”和“放弃编辑”按钮 点击“查询并联审批”按钮,自动带入并联审批平台录入的数据。(以开业为例,如下图所示)
当前所处流程:个体工商户开 |
名称核准 |
|
口模糊查 |
名称 |
|
口模糊查 |
查询并联审批 放弃编辑 |
办件编号 |
审批事项 |
名称核准 |
名称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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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照模块查询条件中的类型新增“个体工商户”,该模块对接并联审批换照业务,可自动带入并联审批录入的信息 ?)新增个体工商户备案模块 3、页面数据项改动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环节将“出资信息”标签改为“经营者信息”,采集“经营者”的“姓名”、“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其中“姓名”为必输项,“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不能同时为空
基本信息 经营者信?nbsp;申请?nbsp;受理意见 提交文件 |
姓名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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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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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保存 名称查重 打印预览返回 |
?)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新增经营者“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采集项,完善经营场所地址录入规则 ?)注销页面新增采集数据项:“清税证明文号”、“简易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备注”。(可由并联审批系统自动带入 ?)“经营者身份”调整为“个体工商户类别”,不同类别对应不同证件类型(按照总局数据标准修改),见下表:
个体工商户类 |
证件类型 |
个体工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官证 外国(地区)护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户口簾span id="__kindeditor_bookmark_end_1__" style="display:none;"> (默认身份证 |
个体工商户(香港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nbsp; |
个体工商户(澳门居民 |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nbsp; |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 |
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 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 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 其他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
?)基本信息页面将“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标签修改为“经营场所邮政编码”和“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申请人”页面标签调整为“委托代理人” ?)并联审批系统上线的模块,二版系统提取数据时可将并联审批系统录入的内容一一对应加载到相应数据项中 ?)提交材料目录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简化改动 4、证照打?a>调整?)个体工商户“证照打印”环节,新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以换照为例,如下图所示)
证照打印 |
企业名称 |
自动带入不可修改 |
证照编号 |
自动带入不可修改 |
注册 |
自动带入不可修改 |
副本份数 |
自动带入、放开可修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_新版营业执照_一照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_新版营业执照_一照一 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
提交保存打印预览返回 |
新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经营者”、“核准日期”打印时自动带出数据项 ?)将原有核定情况表和核定意见表合并为一张审核表(详见附件) ?)个体工商户“证照打印”环节,新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文书,将其配置到个体工商户证照打印环节,文书样式见附件 (三)网上系统改1、对于开业、变更(包括同时备案)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录入必要信息信息录入后,软件自动将数据导入二版软件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之后将数同步导入并联审批平台,同时判断是否符合电子签名的条件选择手工签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辅助系统下载或上传(有关住所、批准文件等)文书,线下对纸质文书进行签名,携带纸质材料至综合窗口继续办理登记;选择电子签名的,需登录至全程电子化电子签名系统进行在线签名,走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2、对于单一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申请,支持注册号为13?5位的老营业执照换照,通过外网入口将换照所需信息录入,提交预审,内网默认预审通过,首页生成辅助系统,数据进入并联审批平台 3、对于辅助系统生成的文书模板、小助手信息、提交材料目录均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相关信息化系统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系统全部按照总局新的要求做相应调整,如公示系统、省局数据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案件系统等,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四、部门间的信息共“两证整合”数据交换包括工商与税务的双向传输,工商向质检的单向传输,工商向其他部门的单向传输、a> (一)工商与税务的数据共 1、以省为单位进行交换 2、实时交换、不超过十分钟 3、工商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分别为国、地税提供数据,内容、结构完全一样 4、国税向工商反馈税务日常数据和行政处罚信息;国、地税部门按照清税申报情况分别向工商反馈清税信息 (二)工商与质监的数据共 1、以省为单位进行交换 2、实时交换、不超过十分钟 (三)工商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 1、与公安部门以省为单位实时交换 2、与统计部门以省为单位定期交换 五、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的规 按照(工商个字[2016]167号)和(工商办字[2016]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申请类、审核类、其他类、通知类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作了修订,自2016?2?日起正式启用。采集的数据项主要增加了经营者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按照省、市、县等详细内容记载,注销增加“清税证明文号”、“主管税务机关”等 按照总局的提交材料,注销需要提供清税证明。但是江苏“两证整合”的实施实现了清税情况的信息共享,清税信息线上判断、自动带入,原则上无需收取申请人线下提供纸质《清税证明》 相关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可在省工商局政府网站、文化网进行下载查看,请贯彻执行 六、其他说 (一)如11?0日前二版系统的个体工商户业务未结束流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业务受理后但未核准 影响:“两证整合”新增采集的数据项,由于受理时没有采集,故相关审核表中无法获取,打印出来展示为空 2.业务已核准但未打照 影响:核准后主体生成的是注册号,没有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照的时候只能选择旧照打印 不能打印新照?nbsp;同时打印出来的归档记录表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展示为空 (二)网上登记、并联系统的具体操作可参考系统页面的操作指南 (三)各级登记机关电子政务网站的办事指南由各地自行更新维护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 ?span>彔span>
一?nbsp;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弎span>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span>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昍span> 二、他类文书格弎/b>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span> 三、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span>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备案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勘误审核表 四、登记通知类文书(仅对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部分作了改动)以实际打印发放为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
|
备选名?/span>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2.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江苏?u>市(地区(u>县(币span>/区)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u>叶u> |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span> |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span>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span>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span>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span>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span>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8.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span> |
|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叶/span> |
|
厞/span>通知?/span>有效朞span> |
臲/span>平/span>朇span>?/span> |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span> |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填写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朞/b> 申请书须?/b> 1.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满剌span>1个月内申请延期,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②《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申请变更的名?span> |
|
备选变更名?span> |
1?span> |
2?span> |
3?span> |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
|
拟变更的经营范围 |
|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span> |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变更所涉及的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的,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提出名称变更预留申请,凭《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向许可机关提出前置许可申请、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 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span> 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span>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5.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同span>?span> |
|
备选名?span> (请选用 不同字号(span> |
1. |
2. |
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span>?span> |
|
?span>牆span> 粘贴夃span style="color:blue;"> |
身份证号?span> |
|
低span>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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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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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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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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氐span>旎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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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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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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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span>家庭经营■span> |
参加经营 的家庭成员姓同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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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呗span> 身份证号?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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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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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span>址 |
江苏?u>市(地区(u>县(币span>/区)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u>叶u>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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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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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span>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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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span>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span>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span>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span>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span> 7.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span>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9. 在选择的类 中打√、span>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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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叶span> |
|
项 ?span> |
原登记事顸span>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同span>?span> |
|
|
耄span> |
姒span>同span style="background:aqua;"> |
|
姒span>同span> |
|
?span>?span> |
|
?span>牆span> 粘贴夃span>
|
?span>?span> |
|
?span>牆span> 粘贴夃span>
|
氐span>旎span> |
|
氐span>旎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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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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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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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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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span> |
|
身份证号?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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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span>所 |
|
低span>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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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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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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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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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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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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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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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span>址 |
江苏?u>市(地区(u>县(币span>/区)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span> 叶u> |
?span>址 |
江苏?u>市(地区(u>县(币span>/区)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span> 叶u>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靡span>?span> |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
靡span>?span> |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万元)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span>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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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span>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span>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span>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注册号和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或“经营者固定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span>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span>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span>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span>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span>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span>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9. 在选择的类 中打√、span>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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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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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span>?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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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证明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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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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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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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span>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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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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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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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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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span>家庭经营 ■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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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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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夆span>?/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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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span>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
|
|
|
|
|
|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span>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span>,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span>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5. 在选择的类 中打√、span>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
|
本人申请营业执照换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span>
经营者签同/span>9span> 平span>朇span>?/span> |
|
|
|
|
|
|
填写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首次单一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向其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span>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2.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span> 3.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span>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委托代理人证昍span>
9u> 委托代理人姓 9u> 委托代理权限9span> 1、同 不同 ■span>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span> 2、同 不同 ■span>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 不同 ■span>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 不同 ■span>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span> 委托有效期限9u>?span>平span>朇span>日至平span>朇span>?span>
委托代理人住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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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
|
|
|
须知?.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span>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span>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span> 或“不同意”后 中打√、span>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b> 补领营业执照申请?/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叶span> |
|
?span> |
|
经营者姓同span> |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种类、数野/span> |
正本■/span>副本■/span>'/span>)份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颅/span> 营业执照原因 |
遗失■/span>公开作废声明□(原件附后(/span> 毁损■/span>毁损证明□(原件附后(/span> 其他■/span> |
?span> |
遗失(交回)编号 |
|
?span> |
|
|
夰span> ?span>彔span> |
(将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剪贴+span> 并注明报刊名、日期、版面)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span>/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span>
经营者签名: 平span>朇span>?span> |
|
|
|
|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姒span>同span>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span>牆span> 粘贴夃span> |
文化程度 |
|
职业状况 |
|
低span>所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朞span> |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span>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span>■/span> |
|
|
澳门居民身份证件 |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span> |
|
|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span>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span>■/span> |
|
|
|
|
|
|
|
|
|
|
|
|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内地的相关信息; 2. 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 在选择的类 中打√; 4. 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b> 登记?/b>
姒span>同span>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span>牆span> 粘贴夃span> |
文化程度 |
|
职业状况 |
|
低span>所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身份证件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朞span>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span> |
|
|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
|
|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 |
|
文件编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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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1.住所、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大陆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span> 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 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span> 3.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span>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nbs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叶span> |
|
同span>?/span> |
|
经营耄/span> |
|
核准日期 |
|
发照情况 |
正本■span>副本 ■span>'span>)份 |
颅/span> 叕span> 亹/span> |
同/span> |
|
叐/span> ?span> 亹/span> |
同/span> |
|
朞/span> |
|
朞/span> |
|
诜/span> |
|
?/span> |
|
归档日期 |
|
亹/span> |
|
彑span> 桢span> 惄span> 冴span>
|
|
夆span>?/span> |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同/span>?/span>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审核表
同/span>?/span>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叶/span> |
|
申请变更的名?/span> |
|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
|
拟变更的经营范围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名称变更预留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span>?/span>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低/span>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家庭成员 姓名 |
|
身份?/span> 号码 |
|
|
|
|
|
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丙/span> |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场所 |
江苏?/span>______市(地区(/span>______县(币/span>/区)______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span>叶/span> |
经营场所面积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城乡标志 |
|
属地监管机构 |
|
准予设立登记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
|
|
|
|
|
|
|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绎/span>?/span>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span>?span>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低span>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家庭成员 姓名 |
|
身份?/span> 号码 |
|
|
|
|
|
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丙/span> |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场所 |
江苏?/span>______市(地区(/span>______县(币/span>/区)______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span>叶/span> |
经营场所面积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城乡标志 |
|
属地监管机构 |
|
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主管税务机关 |
|
清税证明文号 |
|
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低span>所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丙span> |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场所 |
江苏?span>______市(地区(span>______县(币span>/区)______乡(镆span>/街道(span> 村(?span>/社区(u>叶u> |
经营场所面积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城乡标志 |
|
属地监管机构 |
|
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文叶span> |
|
注销原因 |
|
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情冴span> |
正本9span>?span>副本:是(几份)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
|
|
|
|
|
|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低span>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丙span> |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场所 |
|
经营场所面积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城乡标志 |
|
属地监管机构 |
|
准予换照 通知书文叶span> |
|
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
|
|
|
|
|
|
|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b> 补领营业执照审核?/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叶span> |
|
同span>?span> |
|
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
低span>所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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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丙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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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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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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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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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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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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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span> |
资金数额 |
(万元) |
城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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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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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种类、数野span> |
正本■span>副本 ■span>'span>)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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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囟span> |
遗失■span>公开作废声明 ■span> 毁损■span>毁损证明■span> 其他■span> |
个体工商户补(换)照受理通知书文叶/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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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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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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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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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备案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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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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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span>?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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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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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span>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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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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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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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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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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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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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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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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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备案 通知书文叶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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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个体工商户勘误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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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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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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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span> |
姒span>同/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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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span>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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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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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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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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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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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span>家庭经营 ■span>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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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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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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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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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核准意见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局长核准意?/span> |
签名9/span>平/span>朇/span>?/span> |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茂span>
』span>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span>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span> 3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span>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经营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span> 2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2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span>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茂span>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span>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span>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span>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span>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span>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 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span> 5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span>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span>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span>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span> 8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6】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span>,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span>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7】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个体工商户首次单一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时适用本规范、span> 2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8】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茂span>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与《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损毁的,提交经营者出具的损毁证明:span>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span>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span>9】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茂span> 1 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span> 注: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jsgsj.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span>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span>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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