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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审计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5??2 常州市审计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教育培训管理,促进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局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公务员培训、审计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学历(学位)教育、网上在线学习等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增强干部职工能力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干部职工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能力建设,为新时期审计事业的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努力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干部职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各负其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的办法 (一)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审定重大培训计划及培训费用支出等 (二)局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管理局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协调和督促局机关各处室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承办和协调参加上级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培训的人员选派工作等 (三)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培训计划,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人事教育处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下发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军转干部培训、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等班次的调训计划,确定拟参训人选,并报局领导审定。审计干部参加其他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培训,由各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参训,同时报人事教育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审计业务培训。由人事教育处牵头,各有关处室配合,组织开展全员参加的集中(体)业务培训及其他分层分类业务培训。各有关处室自行组织的本处室及各辖市(区)审计局参加的专项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培训情况报人事教育处登记备案。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安排的业务培训,由人事教育处协调有关处室落实人员并报相关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培训考试。鼓励干部职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鼓励干部职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干部职工取得相关资格后,应及时到人事教育处进行登记备案,考试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审计署、省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费用报销按审计署、省厅文件规定执行 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一般应安排业余时间,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以公休假弥补,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网上在线学习。干部职工应按时完成“常州在线学习平台”安排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在参加单位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参训人员应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参加学习培训的,离岗期间一律按旷工论处,对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参加其他经组织批准或由组织选派的教育培训,其所发生费用的报销,由局人事教育处签署意见后,局财务部门按市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因特殊情况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并向人教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或早退。局机关集中教育培训情况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考勤,考勤结果纳入年度处室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或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规定学分的干部职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年度考核时不得评定为优秀、优良等次。其所在处室取消申报市级机关“优秀处室”资格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在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通过考试、评审获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干部职工继续教育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审批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机关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