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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 |||||||||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span>2012〔/span>85叶/span> 为进一步落实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通知如下9/span> 一、严格把好畜禽产地检疫关 对生猪(肥猪、苗猪和淘汰母猪)在检疫签证时必须做到登门踏圈,认真检查待出圈生猪的静态、动态和饮食及体温状况,同时查验免疫耳标和免疫证,免疫档案。家禽的产地检疫签证必须到孵坊和鸡舍查看活鸡后(成鸡须有禽流感免疫注射档案),根据临场检查结果签发检疫证明。禁止未经登门踏圈就开证的行为、/span>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要进行重新检疫,在换证时要严格按照规范实施检疫,一是严格查验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是否完整、有效,证物是否相符;二是查验动物产品是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有无腐败变质;三是检查企业出入库登记记录是否建立健全;四是要加强对换证单位(户)的监督检查工作、/span> 二、严格把好屠宰检疫关 一是进一步完善屠宰检疫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农业部、省和市里有关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屠宰场内检?/span>三室(办公室、实验室和休息室)功能,配备配齐检疫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并有步骤地推行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二是严格做好生猪进场检查,认真核对检疫证明,检查生猪入场健康状况,落实好每2小时巡查制度,严格实行准宰通知制度;三是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换证结果的公告》(常政叐/span>[2010]159号)有关精神,对于已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应依法停止驻场检疫工作,并禁止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外宰杀的生猪检疫出证,驻场检疫员要认真做好屠宰检疫台帐登记,防止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副产品流入市场;四是依法实施屠宰场补检工作。对于调入生猪,无检疫证明或免疫标识的,先按程序立案处罚,后按照规范实施补检、/span> 三、严格把好检疫证章管理关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加工的合法的法定文书。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保管。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回收、销毁、审核等规范程序,防止倒卖检疫证章的渎职行为发生、/span> 四、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农讠/span>[2012]69号)精神,做好生猪规模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助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各地要联合当地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对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冷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屠宰、加工、储藏和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肉食品质量安全、/span>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span>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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