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
号:467286401/2010-00005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span>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0]2叶/td>
产生日期?010-01-05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忂/td>
发布日期?010-02-25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秞/td>
常公积金委[2010]2叶/td>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

常公积金姓/span>[2010]2叶/span>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span>《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span>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申请对豠/span>

凡租低/span>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戾/span>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亹/span>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釐/span>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房租、/span>

二、提取额?/span>

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span>

三、提取材斘/span>

(一(/span>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二)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常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或《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或《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以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span>

四、提取的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span>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取申请人,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三)提取申请人?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span>

五、本通知?st1:chsdate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 st="on" year="2010" month="10" day="8"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st1="http://unknownprefix/st1">2010平span lang="EN-US">10朇span lang="EN-US">8日起实施、/span>

特此通知、/span>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伙/span>

二○一○年九月一?/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