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经研究,决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中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外,均交由各省辖市安监局管辖、/div>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逾期未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领取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许可证、/div>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