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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泔/td> |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工?span lang="EN-US">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叐span lang="EN-US">[2002]147叶span lang="EN-US">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span lang="EN-US">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璜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管线敷设工程、绿化工程等工地,包括道路局部维修、局部开挖、绿化补种等其他临时或小型施工场地、span lang="EN-US">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是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span lang="EN-US">
市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地围墙内的施工现场管理、span lang="EN-US">
市、区城管监察队伍依据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第五条 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执行、政府部门监睢span lang="EN-US">的原则、span lang="EN-US">
第六条 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到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开工前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与城管部门签订《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涉及到环卫设施拆迁的,还需办理环卫设施拆迁审批手续、span lang="EN-US">
凡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手续、span lang="EN-US">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妥善安排好施工区周边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倾倒等事宜,不得因建设工程施工而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span lang="EN-US">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璜、拆迁工程开工时,具备条件的工地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亍?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在市区主干道两侧进行施工时,应采取防尘措施,外立面应搭设封闭的阻燃密目网脚手、span lang="EN-US">
第九条 市政工程及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工地实行围护作业,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护,其高度不低于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含围护围栏)外搭设任何临时设施,不得在围墙(含围护围栏)外施工,不得占道堆放物料和倾倒建筑垃圾,围墙(含围护围栏)内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 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拆平,不得遗留断墙残壁影响市容,被拆建筑物、构筑物与未被列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壤部位,应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前对其进行修复,以保持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美观、安全、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城管部门许可或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接受城管部门的依法检查、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工地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当严加管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璜、拆迁工程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保持车容整洁,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在市区带泥行驶、span lang="EN-US">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泼、滴、漏,污染道路和环境、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璜、拆迁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市政工程和道路管线敷设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路面应进行清洁,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等应及时清运;对因施工损坏的道路等市政设施应及时修复、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协调,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各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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