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开?009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 |||||||||||||||||||||||||||||||||||||||||||||||||||||||||||||||||||||||||||||
常环监察?008?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2?5日起在全市开?009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有关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凡常环[2007]6号文件中明确由常州市环保局监管的排污者,按要求向常州市环保局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次申报的基准年?009年,申报内容有两项,一项是填报上年度即2008年度的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一项为申报下一年度?009年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排污者采取书面填表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按产业性质填报有关申报表(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指定的格式,一式两份),其中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小型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单位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填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情况,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格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必须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属突发性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应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报,不得缺报、谎报或拒报。如申报表格页数需增加,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二、实施步骤及进度要求 排污申报登记表可到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建东路18号)免费领取,也可直接从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下载。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填报说明,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资料,在2009???2009??5日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填好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我局将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同时,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各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有关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排污申报档案 为提高本年度排污申报工作质量,我局将对相关行业企业分批开展排污申报工作指导,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 三、法律责 凡拒绝办理、不按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或谎报有关事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 瑜、胡聪颖?5135721);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86900617) 附件?009年排污申报工作指导会议日程安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申报 登记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nbsp; 2008?2?日印 共印80 附件 2009年排污申报工作指导会议日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