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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计划生育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泔/td> | |||||||||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nbsp;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nbsp;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权时违法,或应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未达到追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处理 第二?nbsp;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nbsp;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 (三)无规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审批照顾生育、核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优惠待遇等行政行为 第六?nbsp;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或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对象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七?nbsp;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五)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nbsp;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九?nbsp;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nbsp;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nbsp; 对计划生育部门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一?nbsp; 对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二条 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主要领导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对部门重大过错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过错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直接从事工作的人员,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四?nbsp; 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受理、归口办理”,原则上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的过错责任追究由辖市、区计生局负责,市计生委及辖市、区计生局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市计生委负责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天。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过错责任人作出追究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追究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当事人对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分的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报上一级计生部门;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五?nbsp; ?nbsp;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