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7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
陈晓萍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电视广告的关心。感谢您提出的中肯意见,感谢您为净化宣传平台作出的努力、span lang="EN-US">
我局对广播电视的广告播出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去年文化体制改革,新成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曾多次发文要求我市广电媒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发布程序进行广告播出。特别是医疗广告的发布,常州广播电视台对其内容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播出。同时,为便于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电视上播出的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广告上均以字幕形式打上广告批准文字、span lang="EN-US">
自去?#8220;十七?#8221;以来,我局又专门对广电播出单位作出要求:广告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章等,依法进行广告经营,要求媒体增强责任意识,牢记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意识,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span lang="EN-US">
我们深刻认识到,广电媒体广告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因此我局多次要求常州广播电视台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span lang="EN-US">
签发人:赵唯弹span lang="EN-US">
经办人:沈红琂span lang="EN-US">
联系电话9span lang="EN-US">85682357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