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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各辖市(区)文化(文教)局、市文化馆: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span lang="EN-US">2006〔span lang="EN-US">144号)和常州市《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常文〓span lang="EN-US">2005〕第19号、常财行〓span lang="EN-US">2005〕第6号)精神,参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特制定《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span style="LETTER-SPACING: -0.7pt">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暂行(/span>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span>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暂行(span lang="EN-US">
第一杠/span>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span>(苏政发〓/span>2006〔/span>144号)和常州市《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span>(常文〓/span>2005〕第19号、常财行〓/span>2005〕第6号)精神,并参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span>
第三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span>
第四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span>
第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9/span>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仅存的传承人:/span>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span>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span>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span>
第六申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9/span>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span>
(五)本人传承该遗产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span>
第七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span>
第八杠/span>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材料和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单位)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组织该项目领域的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复审,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span>
第九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审核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遴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span>
第十杠/span>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建立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从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委员会遵循坚持标准、择优筛选、宁缺勿滥、公正合琅/span>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span>
第十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媒体对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丹/span>15天、/span>
第十二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span>
第十三条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9/span>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和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span>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9/span>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span>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span>
(四)给予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span>
第十五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当地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和生活状况等,每3年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分别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文处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span>
第十六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的,或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span>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span>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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