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泔/td>
号:014109859/1997-00003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农业农村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叶/td>
产生日期?008-03-20
发布机构:农业部
发布日期?008-03-26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为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泔/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叶/td>
“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泔/td>

第一 刘SPAN lang=EN-US>

第一 为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 绿色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民从业的岗位合格证书、SPAN lang=EN-US>

第三 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科技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SPAN lang=EN-US>

第四 农业部主管全?#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二 组织管理

第六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性岗位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制定指导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和表彰等活动;部署并指导全?#8220;绿色证书工程工作、SPAN lang=EN-US>

第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在当?#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验收和表彰活动;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地方性培训教材,并负责本地区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SPAN lang=EN-US>

第八 地(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8220;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旗)(以下简称县)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SPAN lang=EN-US>

第九 县是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明确各部门及行业的责任,成立行业考评小组;落?#8220;绿色证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经费和培训单位等;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8220;绿色证书的培训、考核、发证、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持证人员在科教兴农中的积极作用、SPAN lang=EN-US>

第十 凡开?#8220;绿色证书工程工作的县,均以县政府或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并抄报地(市?#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备查、SPAN lang=EN-US>

第三 实施范围、对象和技术资格标凅SPAN lang=EN-US>

第十一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保和能源等行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渔业船员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获得的资格证书可视同专业?#8220;绿色证书,并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农垦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岗位,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要内容。要?#8220;绿色证书获得者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包括3}SPAN lang=EN-US>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通过一个以上本岗位生产周期的实践,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分为通用类、专业类和特产类。通用类、专业类由农业部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各地可据此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特产类岗位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制定、SPAN lang=EN-US>

第四 培训、考核与发?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部署县、乡两级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对少数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分散的岗位,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培训、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经同?#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具备培训条件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农业成人(职业技术)学校可承担培训任务、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在?#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培训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开展培训、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规定聘请教师的标准,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妥善解决教师的待遇,充分发挥教师一专多能的作用、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8220;绿色证书培训,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凡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其他农民中专及农广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可免于培训和理论考试),并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考核,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报?#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发?#8220;绿色证书、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应制?#8220;绿色证书的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登记制度。要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考试试题标准化。必须严格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SPAN lang=EN-US>

绿色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制定绿色证书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负责绿色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应将上年开?#8220;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人数分行业、按专业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教育司及对口专业司(局)、SPAN lang=EN-US>

第五 持证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在发证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技术资格,跨区域的绿色证书认证,须经所跨区域的发证机关审核认可?#8220;绿色证书应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与考核,并由县行业考评小组或农业部门对证书复核验印后,才能延续使用。各个岗?#8220;绿色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根据不同农业及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 对取?#8220;绿色证书的农民要优先安排农业项目承包和贷款,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录用农民技术人员,要逐步做到从获证农民中选拔。实?#8220;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确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绿色证书,才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SPAN lang=EN-US>

第六 评估、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 各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监督评估,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权责令其检查、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发证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培训业务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培训资格?#8220;绿色证书制度领导小组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 农业部对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标兵和在农民技术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或授于荣誉称号。省、地、县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SPAN lang=EN-US>

第七 刘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农(教)字?SPAN lang=EN-US>6号《关于印发〈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