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td>
号:014109859/2011-00104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农业农村局9/span>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9/td>
产生日期?011-10-10
发布机构:市农委
发布日期?011-10-15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9/td>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杠/span>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span>

第二杠/span>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span>

第三杠/span>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span>

第四杠/span>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确认、/span>

第五杠/span>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span>

第六杠/span>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span>

第七杠/span>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span>

第八杠/span>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span>

第九杠/span>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十杠/span>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