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核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 |||||||||
常水资[2007]10叶br /> 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各取用水单位9span lang="EN-US">
为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水利厅《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苏水赃span lang="EN-US">[2006]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行常州市区地表水、地下水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为认真做好本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换证对象:常州市区(含天宁区、钟楼区、戚区、新北区)范围内所有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span lang="EN-US">
二、换证时间安排:
1、由市水费所和节水办负责日常管理的取水户9?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含天宁区、钟楼区、戚区、新北区)负责日常管理的取水户:
三、换证步骤和要求:换证工作分二步进行,首先由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两份填写《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另发)并提交管理机关,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其次是管理机关对取用水户的用水工艺、节水措施、计量设施、退水水质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根据已颁布的《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常州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和用水户近年来的实际用水情况,对原有审批的取水许可量进行重新核定,使取水量更趋科学合理。在核定取水许可量的基础上,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旧版《取水许可证》收回、span lang="EN-US">
四、对于停用或已报废的取水口必须向其监督管理机关如实申报,并由监督管理机关收回《取水许可证》、span lang="EN-US">
五、换证后,原有的《取水许可证》一律作废,没有领取新证的单位依法一律不得取水、span lang="EN-US">
事/span>○○七年六月二十?span lang="EN-US">
主题诌/span>9/font>水利取水许可换证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