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代SPAN lang=EN-US>
2005年第6叶SPAN lang=EN-US>
《》已亍?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005平SPAN lang=EN-US>6
朇SPAN lang=EN-US>3?/st1:chsdate>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st1:chsdate w:st=''on'' Year=''2005'' Month=''8''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5平SPAN lang=EN-US>8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部长 张春责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五年六月十六?SPAN lang=EN-US>
第一 刘SPAN lang=EN-US>
第一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SPAN lang=EN-US>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SPAN lang=EN-US>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SPAN lang=EN-US>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SPAN lang=EN-US>货运竘SPAN lang=EN-US>),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SPAN lang=EN-US> 第三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SPAN lang=EN-US> 第四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SPAN lang=EN-US> 第五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二 经营许可
第六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SPAN lang=EN-US>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9SPAN lang=EN-US> 1.车辆技术要求: 'SPAN lang=EN-US>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SPAN lang=EN-US> 2.车辆其他要求9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SPAN lang=EN-US>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SPAN lang=EN-US>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SPAN lang=EN-US> 2.年龄不超迆SPAN lang=EN-US>60周岁:SPAN lang=EN-US>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SPAN lang=EN-US>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SPAN lang=EN-US> 第七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SPAN lang=EN-US>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SPAN lang=EN-US> 第八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仵SPAN lang=EN-US>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SPAN lang=EN-US>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SPAN lang=EN-US> 第九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仵SPAN lang=EN-US>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SPAN lang=EN-US>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SPAN lang=EN-US>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SPAN lang=EN-US> 第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SPAN lang=EN-US> 第十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赶SPAN lang=EN-US>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赶SPAN lang=EN-US>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仵SPAN lang=EN-US>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仵SPAN lang=EN-US>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SPAN lang=EN-US>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SPAN lang=EN-US>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SPAN lang=EN-US>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SPAN lang=EN-US>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SPAN lang=EN-US>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SPAN lang=EN-US>
第四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SPAN lang=EN-US> 第二十九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一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SPAN lang=EN-US>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SPAN lang=EN-US>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五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SPAN lang=EN-US>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七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八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SPAN lang=EN-US> 第三十九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SPAN lang=EN-US>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SPAN lang=EN-US>
第五 货运站经营管琅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一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SPAN lang=EN-US>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三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SPAN lang=EN-US> 第四十四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五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六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七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SPAN lang=EN-US>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八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SPAN lang=EN-US> 第四十九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SPAN lang=EN-US>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一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二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三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SPAN lang=EN-US>
第六 监督检?SPAN lang=EN-US>
第五十四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五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SPAN lang=EN-US> 第五十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SPAN lang=EN-US>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SPAN lang=EN-US> 第五十八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SPAN lang=EN-US> 第五十九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SPAN lang=EN-US>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仵SPAN lang=EN-US>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SPAN lang=EN-US>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lang=EN-US>
第七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2倍以三SPAN lang=EN-US>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趲SPAN lang=EN-US>2万元的,夃SPAN lang=EN-US>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SPAN lang=EN-US>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三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夃SPAN lang=EN-US>2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SPAN lang=EN-US> 第六十四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夃SPAN lang=EN-US>3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10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耄SPAN lang=EN-US>20元以三SPAN lang=EN-US>2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六十五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SPAN lang=EN-US> 第六十六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夃SPAN lang=EN-US>1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9SPAN lang=EN-US>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SPAN lang=EN-US>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七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5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六十八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夃SPAN lang=EN-US>5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2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六十九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2倍以三SPAN lang=EN-US>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趲SPAN lang=EN-US>1万元的,夃SPAN lang=EN-US>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SPAN lang=EN-US>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SPAN lang=EN-US>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SPAN lang=EN-US>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SPAN lang=EN-US>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2倍以三SPAN lang=EN-US>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趲SPAN lang=EN-US>5000元的,处?SPAN lang=EN-US>5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七十一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夃SPAN lang=EN-US>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七十二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SPAN lang=EN-US> 第七十三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9SPAN lang=EN-US>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SPAN lang=EN-US>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SPAN lang=EN-US>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SPAN lang=EN-US>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SPAN lang=EN-US>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SPAN lang=EN-US> 第七十四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SPAN lang=EN-US>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SPAN lang=EN-US>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SPAN lang=EN-US>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lang=EN-US> (七)其他违法行为、SPAN lang=EN-US>
第八 附则
第七十五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SPAN lang=EN-US> 第七十六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SPAN lang=EN-US> 第七十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SPAN lang=EN-US> 第七十八 本规定自
2005平SPAN lang=EN-US>8朇SPAN lang=EN-US>1日起
施行。交通部
1993平SPAN lang=EN-US>5朇SPAN lang=EN-US>19?/st1:chsdate>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叐SPAN lang=EN-US>[1993]531号)?st1:chsdate w:st=''on'' Year=''1996'' Month=''12'' Day=''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1996平SPAN lang=EN-US>12朇SPAN lang=EN-US>2?/st1:chsdate>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6]1039号)?st1:chsdate w:st=''on'' Year=''1997'' Month=''5'' Day=''2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1997平SPAN lang=EN-US>5朇SPAN lang=EN-US>22?/st1:chsdate>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代SPAN lang=EN-US>1997平SPAN lang=EN-US>4号)?st1:chsdate w:st=''on'' Year=''2001'' Month=''4'' Day=''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2001平SPAN lang=EN-US>4朇SPAN lang=EN-US>5?/st1:chsdate>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
[2001]154号)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