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号:014109509/2003-00017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span>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建设部、商务部?22叶/td>
产生日期?003-12-19
发布机构:建设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008-04-24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对外商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做出补充规宙/td>
建设部、商务部?22叶/td>
《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2叶/FONT>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003?2?日建设部?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004??日起施行、/P>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焗BR>商务部部长 吕福溏BR>二○○三年十二月十九?/P>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BR>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BR>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8221;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BR>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BR>  五、本补充规定?00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