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号:014109509/2003-00018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江苏省政府?叶/td>
产生日期?003-04-22
发布机构:省政府常务会议
发布日期?008-04-24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对省内勘察设计活动的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
江苏省政府令5叶/td>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00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9BR>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BR>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BR>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删除、BR>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B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