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全市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号:014109509/2008-00020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span>体裁分类9/span>意见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建?008?60叶/td>
产生日期?008-06-10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008-06-20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关于全市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常建?008?60叶/td>
全市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常建〓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160叶/span>

关于全市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报价问题的函》(苏建函工[2008]134号文)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建设、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计取相关费用,简化监理招标等有关手续的办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9/span>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1.《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服务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根据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服务费用、/span>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span>

3.施工监理服务费用计叕/span>

'span lang="EN-US">1)施工监理服务收贸span lang="EN-US">=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span lang="EN-US">0}span lang="EN-US">20之间取定,由委托人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span>

'span lang="EN-US">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件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仵span lang="EN-US">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仵span lang="EN-US">3)×高程调整系数(常州地区均为1)、/span>

'span lang="EN-US">3)单份监理合同涉及多个不同复杂程度的单位工程时,如难度大的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达总工程量40%以上,则整个建设项目复杂调整系数可按相应系数中最高值取定、/span>

'span lang="EN-US">4)计费额500万元以下(不?span lang="EN-US">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均按3.3%的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卲span lang="EN-US">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收费基件span lang="EN-US">=计费额Öspan lang="EN-US">3.3%、/span>

'span lang="EN-US">5)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计费额按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其它工程的计费额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span>

4.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费用计取,一般按实际工作所需工日,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见附仵span lang="EN-US">4)计取、/span>

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及有关手续的办琅/span>

1.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价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在监理招标时,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或低于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20%幅度的,将其作为废标处理、/span>

2.监理费?span lang="EN-US">3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按规定及相关程序办理招标手续、/span>

3.监理费?span lang="EN-US">16.5万元以上(含16.5万元(span lang="EN-US">30万元以下的,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直接发包手续、/span>

4.监理费?span lang="EN-US">16.5万元以下的,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发包登记手续、/span>

以上监理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0日内,监理单位应携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登记表》(附件5)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管理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span>

三、其宂/span>

1.各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委托范围和内容,合理准确计算取定服务费用,并在合同中载明、/span>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建设项目在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获得相关奖项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办法、/span>

3.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现行有关规定及《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另行制定)开展监理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等级相对应的费用支付监理服务费、/span>

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取费的监督指导工作,对监理取费低于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对恶意低价竞争的监理单位,除记录不良行为外,还应将作为重点监控企业上报省建设厅;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将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提示各金融机构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span>

5.本指导意见颁发后,原颁发的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span>

二○○八年六月十?/span>

主题诌/span>9/span>建设监理收费意见

抄报:省建设厄/span>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2008平span lang="EN-US">6朇span lang="EN-US">10日印叐/span>

共印300仼/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