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号:014109824/1992-00001
主题分类9/span>土地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9/td>
产生日期?008-05-28
发布机构:国土局
发布日期?008-06-01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泔/td>



【发文文号【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1992〕第1叶SPAN lang=EN-US>
【颁布部门【SPAN lang=EN-US>: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SPAN lang=EN-US>: 1992-3-8
【施行日期【SPAN lang=EN-US>: 1992-3-8


国家土地管理局代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1992〕第1叶SPAN lang=EN-US>
《》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SPAN lang=EN-US>
局 王先迚SPAN lang=EN-US>
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

第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SPAN lang=EN-US>(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SPAN lang=EN-US>
第三 划拨土地使用杂SPAN lang=EN-US>(以下简?SPAN lang=EN-US>土地使用杂SPAN lang=EN-US>)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第五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SPAN lang=EN-US>
第六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丈SPAN lang=EN-US>)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
囚SPAN lang=EN-US>)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SPAN lang=EN-US>
第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丹SPAN lang=EN-US>,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SPAN lang=EN-US>
第八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