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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侊/td> | |||||||||
国务院令?span lang="EN-US">372叶span lang="EN-US">
《》已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第一竟span lang="EN-US">总则
第二杠span lang="EN-US">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span lang="EN-US">
第三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span> 第四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span> 第五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span> 第六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span> 第七杠span lang="EN-US">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span> 第八杠span lang="EN-US">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span> 第二竟span lang="EN-US">设立
第九杠span lang="EN-US">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span>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span>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span>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span>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span>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span> 第十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span lang="EN-US">
第三竟span lang="EN-US">组织与管琅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杠span lang="EN-US">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span> 第二十二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span> 第二十四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span> 第二十五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span> 第二十六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span> 第二十七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span> 第二十八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span> 第二十九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span lang="EN-US">
第四竟span lang="EN-US">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span> 第三十一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杠span lang="EN-US">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span> 第三十四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span> 第三十五杠span lang="EN-US">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span lang="EN-US">
第五竟span lang="EN-US">资产与财加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六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七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八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span lang="EN-US">
第三十九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span lang="EN-US">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一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span lang="EN-US">
第六竟span lang="EN-US">变更与终歡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span> 第四十三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span> 第四十四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span> 第四十五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span> 第四十六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 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 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span> 第四十八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span lang="EN-US">
第七竟span lang="EN-US">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 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 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lang="EN-US">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span> 第五十一杠span lang="EN-US">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 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二杠span lang="EN-US">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 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 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三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span> 第五十四杠span lang="EN-US">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五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span> 第五十六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 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 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七杠span lang="EN-US">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夕/span> 第五十八杠span lang="EN-US">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 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span> 第八竟span lang="EN-US">附则
第五十九杠span lang="EN-US">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一杠span lang="EN-US">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span> 第六十二杠span lang="EN-US">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三杠span lang="EN-US">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 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span lang="EN-US">
第六十四杠span lang="EN-US">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颁布日期【/span>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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