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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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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span lang="EN-US">
第三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span lang="EN-US">
第四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的文明的劳动环境、span lang="EN-US">
第五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span lang="EN-US">
第六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span lang="EN-US">
第七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偆span lang="EN-US">1臲span lang="EN-US">2天、/span> 第八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的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氧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span lang="EN-US">
第九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span> 第十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偆span lang="EN-US">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