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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宙/td> |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span lang="EN-US">36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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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梁保卍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OO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竟span lang="EN-US">怺span lang="EN-US">刘/span>
第一杠span lang="EN-US">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杠span lang="EN-US">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杠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9/font> 第四杠span lang="EN-US">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span> 第五杠span lang="EN-U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span> 第六杠span lang="EN-U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span> 第七杠span lang="EN-U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span lang="EN-US">
第二竟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缳/span>
第八杠span lang="EN-US">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span> 第九杠span lang="EN-US">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span> 第十杠span lang="EN-US">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span>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span lang="EN-US">
第三竟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戶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9/font> 第十五条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span>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span>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span lang="EN-US">
第四竟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待遆/span>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9/font>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span> 第二十一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杠span lang="EN-US">仍st1:chsdate st1="http://unknownprefix/st1" year="2006" month="7"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st="on"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2006平span lang="EN-US">7朇span lang="EN-US">1?/st1:chsdate>赶span lang="EN-US">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
第二十四杠span lang="EN-US">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朇span lang="EN-US">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span> 第二十五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span lang="EN-US">
第五竟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琅/span>
第二十七杠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第二十八杠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9/span> 第二十九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一杠span lang="EN-US">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皃span lang="EN-US">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span> 第三十二杠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span> 第三十三杠span lang="EN-US">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杠span lang="EN-US">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span lang="EN-US">
第六竟span lang="EN-US">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杠span lang="EN-US">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八杠span lang="EN-US">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span lang="EN-US">
第七竟span lang="EN-US">陃span lang="EN-US">刘/span>
第三十九杠span lang="EN-US">本规定所称的以上?span lang="EN-US">滠span lang="EN-US">,包括本数、/span> 第四十条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一杠span lang="EN-US">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杠span lang="EN-US">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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