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泔/td>
号:014109315/2003-00119
主题分类9/span>社会救助/公益事业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人社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劳动部令第19叶/td>
产生日期?003-09-23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008-03-07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泔/td>
劳动部令?9叶/t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泔/t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叶/SPAN>)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亍?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003平SPAN lang=EN-US>9 朇SPAN lang=EN-US>18?/st1:chsdate>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2004''>2004平SPAN lang=EN-US>1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部长 郑斯枖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泔/SPAN>

第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FONT>

  第二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FONT>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FONT>

  第三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FONT>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FONT>

  第四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FONT>


  第五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皃SPAN lang=EN-US>1倍、/FONT>

  第六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FONT>


  第七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FONT>


  第八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FONT>


  第九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FONT>


  第十 本办法自2004平SPAN lang=EN-US>l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