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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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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郑斯枖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四年一月六?SPAN lang=EN-US>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9/FONT>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SPAN lang=EN-US>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9/FONT>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赶SPAN lang=EN-US>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SPAN lang=EN-US>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SPAN lang=EN-US>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SPAN lang=EN-US>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FONT>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FONT>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FONT>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亹SPAN lang=EN-US>(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FONT>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FONT>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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