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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现公布《》,?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SPAN>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SPAN>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SPAN lang=EN-US>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SPAN lang=EN-US>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SPAN lang=EN-US>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SPAN lang=EN-US>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SPAN lang=EN-US>
第二 受托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SPAN>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SPAN lang=EN-US>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SPAN>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9/SPAN>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SPAN>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四 托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SPAN>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SPAN lang=EN-US>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第五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9/SPAN> (三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第六 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9/SPAN>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SPAN lang=EN-US>
第七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SPAN lang=EN-US>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皃SPAN lang=EN-US>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SPAN lang=EN-US>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第八 收益分配及费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SPAN lang=EN-US>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SPAN lang=EN-US>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SPAN lang=EN-US>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叕SPAN lang=EN-US>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SPAN lang=EN-US>
第九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SPAN lang=EN-US>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名SPAN lang=EN-US>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SPAN lang=EN-US>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名SPAN lang=EN-US>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名SPAN lang=EN-US>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PAN lang=EN-US>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名SPAN lang=EN-US>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名SPAN lang=EN-US>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SPAN lang=EN-US>
第十 监督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SPAN>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SPAN lang=EN-US>
第十一 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 lang=EN-US>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5'' Year=''2004''>2004平SPAN lang=EN-US>5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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