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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
常州市人民政庛/span>
常政叐span lang="EN-US">[2003]171叶span lang="EN-US">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人行、国税局、的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等八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二OO三年九月十?span lang="EN-US">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呗/span>
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和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再就业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span> 二、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span> 三、享受政策对象的范围,由市委、市政府常发Z/span>2002\/span>5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扩展到每年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span> 四、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也可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span> 五、小额担保贷款使用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的小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span> 六、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其它各类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市政府每年确定再就业援助人员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3''''>年以上降丹/span>1''''>年以上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span> 七、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1998''''>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均可按照常发[2002>\/span>5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span> 八、吸纳安置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均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span>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由原公益性岗位扩展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组织。岗位补贴由原来最夙/span>12个月延长至最夙/span>36个月、/span> 九、进一步明确认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除常财社[2003\/span>17号文件规定以外,扩大到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岗位和被认定的由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所创造的就业岗位、/span> 十、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所在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劳动合同,由个人委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单位缴费比例部分由公共职介机构代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span>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补充意见、/span>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衋/span>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事/span>00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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