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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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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span>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9/span>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凅span>960兂span>/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兂span>/月、/span>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凅span>7.80兂span>/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40兂span>/小时、/span>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平span>2朇span>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市span>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span>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事span>O一O年一月二十五?/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