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 江苏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号:01410963x/2005-00018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财政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财税?005?3叶/td>
产生日期?005-06-20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008-03-28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常财税?005?3叶/td>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33叶span lang="EN-US">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9span lang="EN-US">

现将〉span style="COLOR: black">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稍span lang="EN-US">[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担span lang="EN-US">

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9span lang="EN-US">

厄span lang="EN-US">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财稍span lang="EN-US">[2005]36叶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9span lang="EN-US">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Z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4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span lang="EN-US">

主题词:转发城镇房屋税收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5 ? ?1 ?/span> 印发

共印20仼/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