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01410963x/2008-00047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财政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财库?008?叶/td>
产生日期?008-01-2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008-04-25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泔/td>
常财库?008?叶/td>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仵/span>


常财库〓span lang="EN-US">2008
〔span lang="EN-US">1叶br />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釐span lang="EN-US">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深化完善现有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政府规避债务风险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

附件: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泔br />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br />

主题词: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25?/st1:chsdate>印发

共印10仼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lang="EN-US">

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深化完善现有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政府规避债务风险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对全市基础设施、人居环境重大项目建设的投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本级年度财政安排的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span lang="EN-US">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定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是指本级政府为规避因城市建设发展而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由财政部门通过每年安排建立的专项用于突发事件下能确保按期偿付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准备资金、span lang="EN-US">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筹措及管琅span lang="EN-US">

第四条 市本级从2007年起每年筹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建立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规避债务风险。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每年按照上年末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贷款余额的5%筹措,当累计筹措资金总额达到上年末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贷款余额的30%时暂停筹措、span lang="EN-US">

第五条 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和筹集:一是每年财政预算内财力安排;二是纳入政府调节的非税收入集中部分;三是土地批租收入政府再专项集中5%部分;四是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收而形成的新增财力部分;五是风险准备金增值部分、span lang="EN-US">

第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年度财政安排的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进行归集,并按照批准程序拨付和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适度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span lang="EN-US">

第七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具体运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订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span lang="EN-US">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抵御市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贷款债务风险。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融资债务和单位经营性债务,凡经营性债务及其担保责任一律由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span lang="EN-US">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程序、span lang="EN-US">

(一)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在组织实施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中,由于突发事件引发重大债务危机使投融资主体持续经营能力发生困难而导致无力偿还相应债务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span lang="EN-US">

(二)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动用风险准备金的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span lang="EN-US">

(三)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对投融资主体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动用风险准备金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审批、span lang="EN-US">

(四)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从风险准备金专户将核定资金专项用于偿还相应债务、span lang="EN-US">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