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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
财 政 ?br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丹span lang="EN-US">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br /> 财政?#160;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br />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9/span>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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