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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193叶span lang="EN-US">
常财综〓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3叶span lang="EN-US">
常教计〓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8叶br />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88号、苏教财〓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4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font>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font>
主题诌/span>:义务 教育 收费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65仼/span>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厄/span> 江 苏 省 教 育 厄/span> 苏价费〓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88叶span lang="EN-US">
苏教财〓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41叶br />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推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为保证国家和省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我省公办义务教育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9span lang="EN-US">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span lang="EN-US">
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范围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span lang="EN-US">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服务(代办)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span lang="EN-US">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贸span lang="EN-US">,户籍在同一辖区(县、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span lang="EN-US">
各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span lang="EN-US">
(二)收费标凅span lang="EN-US">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二、加强收费管琅span lang="EN-US">
(一)加强服务(代办)费用管理。服务(代办)费用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代办)费用属代办性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或收取回扣。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详细结算清单交学生及其家长,接受家长监督、span lang="EN-US">
(二)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举办、在职教师参与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span lang="EN-US">
(三)我省已在免费课本中安排了补充习题,各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span lang="EN-US">
三、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span lang="EN-US">
四、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未经公示,不得收费、span lang="EN-US">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以上规定?span lang="EN-US">2008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font>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font>
主题诌/span>: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font>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60仼/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