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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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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155叶span lang="EN-U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span lang="EN-US">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span lang="EN-US">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span lang="EN-US">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span lang="EN-US">
五、本通知所?#8220;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span lang="EN-US">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span lang="EN-US">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高校食堂△ 公寓△ 税收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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